个人消费信用能撬动多少消费

 

8月1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先在上海、北京、天津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然后再全面做推广。

 

银监会正式推出消费金融公司,在中国进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后半期中用意不仅在于金融创新,更在于通过消费金融公司刺激个人消费,体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真正意图,撬动消费的复苏。

 

此次的《办法》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同时,为了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不仅严格设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指标,还严格限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个人耐用消费 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通过为商业银行和信用卡等顾及不到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从而刺激消费,初衷是好的。而且,消费金融公司快捷、无担保的专业化服务,的确可以吸引一些客户群体。而且,欧美等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百年实践亦证明了其生命力和价值。但是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比较其实存在着一些竞争劣势。

 

1.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太窄。其业务只能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 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种狭窄的业务范围注定其和商业银行及信用卡的竞争中劣势明显。

2.消费金融公司很难做到“快捷服务”。快捷和无担保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竞争优势。而要 做到快捷和无担保,前提是必须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3.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有制度瓶颈。办法不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收存款,只能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在自有资金有限,而又面临融资困境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不突出。而且,和遍地密布的商业银行网点比较,消费金融公司并不方便。

 

因此,在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的生存能力不乐观的情况下,期待通过它能启动消费,显然并不现实。中国消费的瓶颈并不在于金融的滞后,而在于社保体系的残缺。当然,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这样的新生事物,还是应该给予呵护,但不宜过分夸大其在刺激消费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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